民事
法院怎能这样办案
法院怎能这样办案 我原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为了个人生计和发展的需要,带领一批人员来到西北某省从事家具生产和加工,通过不懈努力,事业有所发展。但是就在企业步入正轨之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我所租赁的场房拆建,不得不另辟蹊径,购买下某市商业街的铺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所购买的铺面单位部分人员,因内部矛盾到处告状、上访、起诉,使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身心受到煎熬,我乞求得到社会和各界有爱心人的帮助。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我来到该市,由于当时一家家具厂濒临停产,经朋友介绍我与该厂签订了场房租赁合同,从事家具生产和加工。直至2004年由于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该厂被列为拆迁范围。当时该厂的领导考虑到拖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无钱交纳,决定出售该厂位于该市一商业街的铺面,经与该厂多次协商、议定,最后达成协议,我购买了这个商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房屋过户等一系列手续。时隔一年多,该厂在进行职工工龄买断过程中因内部产生分歧,对商铺的出售产生猜疑,利用上访、起诉等形式将我告上法庭。理由是我所购买的房屋价格偏低,有和该厂原领导和法人串通之嫌疑等。2006年因该厂内部事务处理不妥,部分不明真相的下岗和退休职工借机起诉售房问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他们又自行撤诉。2007年9月将我又起诉到该市甲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认定我与该厂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案经该市甲区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该厂的诉讼请求,该厂不服,提起上诉。就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上诉审理过程中,该厂又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2008年2月22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由于该厂的撤诉,该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关于我与该厂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人民法院已对此确认为合法有效。2008年2月25日该厂再次提起诉讼,诉求撤销我与该厂2005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同一个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在认定我与该厂房屋买卖合同同样有效的前提下撤销了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这种对同一份合同进行两次受理和判决,而且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实在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现在我很苦恼,我不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对他们的上述行为产生疑虑,各位网民朋友恳求您能在我维权的道路上解除我的苦恼、献出一片爱心、为我支招。(我在这里先向各位网民说声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e1234……(青海)
提问时间:2009-03-12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