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
解除合同相关咨询
解除合同相关咨询 我公司系日本独资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亏损(年终财务审计报表为证).突然间公司向员工宣布因总公司改变经营战略,要从大连撤出,将公司卖给别一家日本企业.目前全员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公司称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与下家公司签定为期6个月的试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将按中国法律给予经济补偿.
问题点:
按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全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这样,我们只能得到工作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我们认为不合理.因为公司一直经营状况良好,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执行良好,注销公司和卖公司属于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样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能不能得到工龄的2倍赔偿(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sy512(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4-06-17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