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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赔偿问题

关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赔偿问题 我1999年1月11日进入一家日企A,2003年母公司又成立另一企业B,我被调至B公司从事原来工作,由于其他原因,B公司搬至另一地址(同一城市)更名为C,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我于2008年1月1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于2008年9月1日和我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也是半年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12月31日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依据新的劳动法公司应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如果与我续签我的劳动合同年限已超过10年,再不与我续签合同,又该如何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iguiz……(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08-09-11 11:1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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