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仲裁

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人2005年签约,合同内有培训费1.5万,后因单位内部文件将违约金增加到3.2万(增加了生活补贴、住宿费、培训期间的住宿费)。
本人于2008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交纳3.2万违约金,现申请仲裁重新裁定。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关于存续合同的“履行”问题。即,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那个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关于培训违约金和保密违约金的法律约束 重新申请裁定违约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symjt(山西-阳泉)
提问时间:2009-03-09 11:3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