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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本人无犯罪行为,被人打倒在地,并且非法拘禁(捆绑手和脚)

本人无犯罪行为,被人打倒在地,并且非法拘禁(捆绑手和脚) 医院诊断证明:
外科:
1,多发软组织损伤 2,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头部受伤) 头,颈,胸壁,胁肋,腹壁,四肢多处挫擦

伤,无裂伤,无活动性出血。(胸部,背部,肋骨腹部被脚踢伤)

骨科:
1,左肘皮擦伤 2,左膝皮擦伤 3,左颈部皮擦伤

对方对我实施了长达半小时非法拘禁,在大庭广众把我打倒在地,并且捆了我的手和脚,直到警方到来

,在警察局录了口供,本人没有犯罪行为。

请问这样的伤情,送到公安机关,会定为几级伤害?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名誉受损

费(本人没有犯罪行为,被人当众打倒在地,并且手和脚被捆),所有这些加起来,我应该要求多少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ndso……(北京)
提问时间:2014-06-08 22:13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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