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消费权益

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 本人一部手机十月三十一通过EMS发往广东,十一月二号到达广东。在广东分拣之后在邮政局并没有投递,而是又直接发往南京。五号到达南京后并没有做任何处理。也未和我本人联系。 而是我本人通过订单号查询出商品的状态才知道订单情况。本人找到邮局后,给出的解释是 商品在投递过程中丢失,邮局一个月内将会给出具体答复【包括赔偿方法】。本人想想了后 觉得这样的问题根本不存在调查一个月之久,而且EMS致使本人十多天没有收到货,而商品丢失后,也没有电话通知。给本人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请问我可以就这些问题向邮局索要 除手机以外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dxz62……(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11-10 18:5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