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指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否需要监护人,首先要经法院对他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宣告,之后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居委会或单位依法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有规定。
不知道如何处理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一般由配偶亲属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指定,或由法院判定。
民法通则里面有明确规定,一般配偶排在最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