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对天池镇桐树沟村民组诉渑池县政府耕地纠纷一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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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到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村委会所有? 分享 已转载成功 复制地址 日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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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的海不做 2009年10月22日 18:18 阅读(22) 评论(1) 分类: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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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理应由一定范围内延续、继承的农民集体的农户代表(比如三分之二以上该农民集体农户代表会议来决定)行驶其所有权。
但是,多年来,政府、法院、党的机关等却一直认为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就是村委会所有权。遇所有权变更,遇诉讼官司,政府法院都承认村委会是所有权主体,而不承认农民集体依法推举出的农户代表有诉讼主体资格,偷梁换柱,使诉讼主体错位。
其实,村委会是农民集体的自治组织,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已经很清楚。法律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不是村委会所有权或村干部所有权。村委会能否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其所有权,还要看该农民集体授权。遇每一个关系所有权的个案都应进行一次授权,没有授权,村委会就不能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诉讼活动。这好比无委托村委会就不能代替村内农民选民投票一样。事实上,许多时候,村委会干部为一己私利,或为保全乌纱,使村委会不能保护和真正代表农民集体的利益。村农民集体与村委会的矛盾很尖锐。
为什么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因为现在村委会实际上是社会最底层的小政府,处处受制于县乡政府。村委会干部拿政府的薪金,几乎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的调遣。现在还有许多村委会干部是国家公务员的,或者是大学生村官。这样的村委会,是国家政府权利的延伸,是政府的驻村代表处,很多时候不再是农民利益的实际代言人,已经不能再代表农民集体的根本利益。现在城市化、修建高速公路、办工厂要征地,几乎只需县乡政府一纸命令,村干部唯命是从,拿来村委会公章一盖,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就易主变成了国家所有。政府、法院违法承认村委会具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不服告状,许多时候连诉讼主体资格都不被承认。法院不受理真正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该农民集体的诉状。所以,现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太容易;所以,国家耕地剧烈锐减。农民集体所有权有名无实,农民毫无办法,几乎没办法抗争。这样一来,政府即直接行使了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也间接行使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即“官有”。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被架空了。
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尽管农民集体存在,依法所有权主体存在,可是全村上万亩土地山林没有征收就被腐败官员蒙蔽武力逼迫强行全村农户异地搬迁,其原村民被强行分散安插融进别的村中,原自然村没有了,原村委会组织不存在了,尽管这些农民集体农户现在仍然存在,也再不能对没有征收的土地提起诉讼,因为法院认为你连主体资格就没有,与原村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根本不给立案。这算不算冤案?这种冤案该怎么翻?
目前这种农民集体所有权丧失的现状,反映了法律变成“治民之法”,官员惟利是图,官官相护。对三农的所有权属重大问题视而不见,是否故意?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mx123……(河南-三门峡)
提问时间:2010-11-09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