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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小组发生林地权属纠纷,政府凭假庇材料乱下处理决定

农村村民小组发生林地权属纠纷,政府凭假庇材料乱下处理决定 甲乙双方于2006年发生林地权属纠纷问题,主要材料是1952年的土改材料和1962年的四固定材料,可甲发现乙方材料有明显假庇,主要疑点有:一其四固定材料有四种纸色、四种刻板油刷,其土改材料表述带浓厚旧社会、解放前色彩如“蓝姓岗岭”“张姓岗岭”词语;二是其土改材料为无书写时间、无书写人员签名、无土地权属归属对象、无当时大队管委会或公社盖章的“四无”材料;三是该材料记载争议地的面积是约千亩,实际是28.1公顷(421.5亩),面积相差太大;四是其四固定材料与其同村其他材料有九大不同。甲方具有完整的1952年土改材料和1962年四固定材料,并体现其真实性:有当时任大队支书和书写材料的文书签名(这些人均还健在并作历史见证人),有书写时间和甲方所在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公章,对争议地有明确的界定界限,且材料与本村其余14个生产小队的材料统一装订在一起,中间没有间断。可该县和地区政府竞然说为了安定团结下文作出争议地甲乙双方各一半的处理决定,你说这样合理合法和公平公正吗?请问应该到当地的什么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这些材料为假庇材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ctm20……(广西)
提问时间:2009-06-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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