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售出的房屋是否可以回收回来
售出的房屋是否可以回收回来 10年前,我的老家农村中百姓之间房屋买卖一般沿循如下程序:双方(或通过中间人)谈妥房屋价位后,邀一或两人作为第三方见证,在交付费用的同时,售房签写收据一式两份,三方签字确认,售房方将房屋文书(地契)交予购房方。
10年后的今天,老家出现“旧村改造,建设新农村”热潮,大体方式是:原居住房屋一律拆迁,改建商品楼,对原有房产进行新建楼房返还,(附有详细折算办法,多余单元房由开发商对外出售),但限于本村村民。由此,出现一种现象:原售过房的村民,均想重新购回卖出的房屋,原购房方分为本村村民购房、本村村民的女儿婚后购房,外村人员购房。
请问:上述情况,如在原购房方不同意二次转让回原售房方的情况下,原售房方可否通过起诉收回所售房屋?与原售房方是否是本村村民是否有关系、有区别?有无相关方律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去留无意(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0-11-08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