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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200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前两年都按照
合同条款履行,但是在第三年履行合同之前,甲方因为得到丙
公司的高薪邀请
试图跳出合同
并声称当年的合同不是本人所签,而是他人代签。应该属于伪造
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解除
现在我看到两种意见,一个说“既然甲方已经履行了两年合同,而且
早就知道代签的行为,2年没有异议,就应该属于对合同的追认
不能解除。”一种认为:“代签的合同属于伪造,没有法律效力。”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s1201(天津)
提问时间:2010-11-0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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