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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了经济目的(取得购买集资建房资格)与原告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被告为了经济目的(取得购买集资建房资格)与原告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被告为了经济目的(取得购买集资建房资格)与原告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工资等收入\'各自所有,无经济往来。这种情况持续达7年之久,期间所谓“共同财产”是否能分割?如1方由自已出资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房子是第3人借其(男方—原告)之名购买的,这种情况法院1般又会怎么判决此房(尚未有产权证)?第3人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已的财产?请专业擅长资深`婚姻律师回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4-05-15 09:52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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