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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的问题

债务追讨的问题 王某2012年8月25日在上海写一张欠条给我,内容是欠我的工资及各种费用总计5万7千元人民币,当时口头约定是2012年9月30日还清。截止2014年3月陆陆续续还了4万人民币,余款不再偿还。请问我应该采取何种有效的法律手段追讨?如起诉是在上海还是哪里?我现在人在北京。王某在上海有一公司,是福建人。我为其工作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实际证明人,工作地为武汉,烟台和上海,未缴纳过任何保险。如起诉是以欠条数额还是以实际未还数额来起诉?可否追诉其未缴的保险费用?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dsxm(上海-杨浦区)
提问时间:2014-05-13 15:42
已有1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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