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这个制度合理吗
这个制度合理吗 后湖村(公司)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加强我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本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2009 年3 月1 日
起施行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
经村两委及党员及群众(股民)代表大会通过,特拟定以下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一·凡居住在我村,属我村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内的已婚育龄妇女, 一律落实长效避孕节育 措 施。
1· 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符号上环条件的(即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应及时上环,上环费用控制在400元以内(含营养补贴费)。如有不能上环,需要换环或取环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由主治医师签名盖医院公章,方可生效。
2·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结扎手术。
二·凡我村已婚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一律采取补救措施,到指定的医院采取人流,引产手 术,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含营养补贴费),如有人想到指定医院以外的医院手术的,超出范围的费用由其个人自行支付。
三·凡我村重点孕检对象,必须参加我村每季度的“三查”,我村将给予每季度参加“三查”的育龄妇女10元误工补助费。所有参加孕检人员要积极配合村“三查”工作,不能找任何理由拒检。
四·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从办证之日起每月给予10元(其中出嫁女的子女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
五·对每季度不配合“三查”工作的拒检人员,村公司将对不参加“三查”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的股份分红及其它福利待遇,施行暂扣待发。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夫妻,村公司将收回该夫妻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由村公司缴纳的全部金额,并取消其村参保资格。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夫妻,除了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处罚(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村公司还将取消该夫妻及其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的资格,并且以后该夫妻及其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永不享受村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八·对以离婚为借口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与以上第六,第七条相同处罚。
九对我村享有股份的出嫁女,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外生育,除按以上第六条处罚外,村公司还将终身扣除其本人极其子女的股份及其它一切福利待遇。
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的夫妻,在计划外怀孕期间,拒不配合村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采取补救措施的,村公司有权对该家庭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以上第六,第七条处罚外,村公司将该夫妻在此之前所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如数收回,另外并追加该夫妻在在此之前所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总金额5倍的罚款。
十二·村干部及其子女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外生育的,除按以上第六,第七条处罚外,村公司将对其予以开除处分。
以上奖惩制度条款于2010年11月1日执行。
后湖工贸有限公司
后湖村村民委员会
2010年10月20日
以上村处罚条例,看着很让人别扭,我不知道一个村里到底是依据啥制定的这样一个条例。从法律角度讲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请各位专家帮忙点评一下,这一条例,到底依据了什么,它的合法性,可行性在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fld(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0-11-01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