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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产买卖和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房产买卖和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房产问题
   某外贸局员工宿舍从1992年分配给员工入住已经快20年了,但是由于很久以前该局欠银行贷款的缘故,就把该员工宿舍楼抵押给银行了。外贸局建了新楼作为办公楼,所以老楼为安置员工供给员工做住房使用,而某开发商看中了这栋楼,于是该局就于不久前以低价将这栋宿舍楼通过银行以债权的形式变卖给开发商了,该变卖行为未对外公示给员工,外贸局的员工并不知道这一切的内幕,此举实属不公开行为,为暗箱操作。该开发商于2010年7月8日买到了该局的房产证,现开发商与该局协议的交房期限已到,而局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拒绝搬出宿舍,于是现在开发商以侵占为由起诉住在宿舍楼里面的三家员工。
原告开发商的起诉理由:1.被告从1994年起非法侵占外贸局的门面房和住房从事经营活动,因外贸局欠原告628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2009年5月12日原告和该局协商将其所有的办公楼依法有偿的让给原告抵偿所欠的债务双方为此事达成协议,先后于2010年5月21日和7月8日办到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被告由于外贸局有经济纠纷拒绝不搬,使被告提出诉讼。
                      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300元。
                      3.要求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起诉时间2010年10月20号
问题一:外贸局与开发商之间的不公开行为是否合法,像这种情况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条款来保护公司员工的权益?开发商因为是和局里协商这个房屋产权问题,要起诉也是起诉外贸局,因为他和外贸局有直接的关系,起诉员工是否合理。而外贸局却推卸责任不愿出面,说局里已经将该楼卖给这个开发商了,所以就让开发商出面,而实际上是因为外贸局渎职不想处理员工安置,社保,养老等问题。这个行为并未对外公示即使有人签字了也是局里有某些为了个人牟利不怀正义的人,不折手段欺骗员工使部分员工签字,整个过程包括协议内容员工都无人知道和看到,至今社保问题还仍未解决,而且和银行的交易局长没有签字是会计的签字。而且将局里的资产变卖给开发商的行为也是该会计所为,包括去中级法院也是该本局会计将局里的资产同意给开发商的,所以有很严重的腐败现象,有渎职行为,这个国有房屋买卖是否成立。
问题二:员工虽然没有房产的拥有权但有使用权,门面房是外贸局在1992年开始为了保证员工的正常生活和供应子女上学给予员工使用的,一家老小都在门面房里吃喝住,员工是国家正式职工,历经几代局长近二十的年时间都是同意给员工使用的,因为其他老员工大部分都有外贸局的住房,该门面房就是历代局长默认的员工住房,外贸局应该保障员工的各种权益,而这一切并不存在第三方介入,但现在该开发商将该局的住房买去,但是员工的社保问题公司还未处理好,也就是公司还未给员工买养老保险,后半生问题怎么安置,现请问如果是要购买该房产的话,那么员工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开发商将该外贸局的债权债务买去即将供员工生存生活的住房买去是否也等于将员工社保问题买去,员工如何安置?
问题三:外贸局与开发商之间的暗箱操作行为完全没有顾虑员工的去处,员工可不可以以此起诉来该外贸局的渎职行为?员工是国家职工,住的是国有房子,单位住房理所当然给员工用,员工住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开发商用钱私自买了房子,那员工怎么办,何去何从。这是有钱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是否应该揭露,到底是国家正式员工侵占了开发商这个自然人公司还是这个开发商的自然人公司侵占了国家正式员工的合法利益。这只是开发商的个人牟利的行为。这个房子是局里分给住的,经营商店也近20年,给国家缴纳税收,为国家建设出力,众所周知这是单位住房,怎么能说侵占呢,这是否是诬告,如果是诬告应怎样处理。
问题四:有关房改房的问题,何为房改房?未享受房改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房改,此案例跟房改房有没有关联?
问题五:员工从1992年就开始入住,该开发商的公司是1999年才成立的,而且他的起诉理由从1994年开始算,买到证是2010年7月8号,起诉理由是否不成立。该开发商是自然人投资名义上说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林园绿化、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许可证经营、建材水泥制品构建生产、销售建筑水泥水电安装、鞋帽五金应用电器等销售,这样的一个公司好像地球上的交易他都可以做。
问题六:外贸局是否应将职工安置问题处理好,社保问题处理好,在没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才能变卖这个宿舍楼,在有纠纷的情况下即使付了钱,房产证拿到了的交易是否成立。员工希望处理好自己后半生的生活问题,社保问题处理好,希望正义能给员工公平的公正的安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成果99(上海)
提问时间:2010-10-3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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