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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 甲、乙与2008年3月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约定各占50%股份,由甲方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于2008年8月正式运营。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而且至2008年8月甲方投入公司的金额为300余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第三方在其名义下的隐性投资款),乙方为余700万元,经双方决定由乙方收购甲方,并于2008年9月2日签订协议。
协议规定如下内容“1.甲方和第三方同意将第三方投入甲方名义下的资金转接乙方,乙方按照2分利息收购甲方股份,具体金额9月底清算为准。2.乙方须在9月6日前支付甲方100万元整,并与9月底支付甲方50万元整,余款等过户后再付清。3.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公司损失每日0.5万元整。”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了100元,双方约定由甲方从某公司收回货款100万元中的50万元作为月底支付其的金额,但是甲方却迟迟未去收回货款,直至10月10日才去收回,乙方于10月13日开出50万元现金支票遭到甲方拒收,并提出乙方违约,并于10月5日将公司财务章等证件申明作废,并将公司账目查封,将公司账户冻结。乙方于10月12日提起上诉,申请协议无效。甲方也于11月初提起反诉,要求乙方偿还金额200万元及利息(由2008年3月公司成立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并赔偿违约金50万元。一审最终认为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应为有效协议;乙方不能证明甲方的300万元投资款中是否包含了第三方的100万元,于是认定乙方应支付乙方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并从2008年3月起至实际支付日,支付其利息;赔偿违约金50万元。
乙方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对甲方资产进行审计,以明确第三方投入100万元是否包含在甲方总投资300万元当中;对于违约金不认可,由于甲方故意延迟收款时间以致约定的50万元未能如期支付,而且甲方不当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且将一切证件带走、将印章作废,查封公司账目,亦存在违约行为,至今公司仍无法经营。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重申。
重申后,一审判定利息清算时间为2008年9月(协议签订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月2分计算,本金为200万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乙方不服,继续上诉。

请问:对于甲方一直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交接相关证件以致乙方无法经营而遭受巨大的损失,乙方该如何维权?
案子涉及的计息本金、计息时间、违约金应该如何界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ouyou……(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0-10-2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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