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2年,公司于2010年9月关闭,2008年那部分是否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 补偿年限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