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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学正判决案件的重点问题
关于王学正判决案件的重点问题 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在城东路251号,甲方所拆迁门市部仓库,家属房的基础上联合建营业、写字综合楼一幢(…按甲方提供土地面积为准)”。
而周口饭庄牵头集资建设的“阿拉伯大厦”,是在郑州市工商联拆迁“三家”单位后经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其占地面积远远大于蔬菜公司(甲方)提供的土地面积(原“门市部仓库,家属房”的“基础”)。“阿拉伯大厦”根本不是《协议》约定的在甲方“门市部仓库,家属房的基础上”所建的“综合楼”。
根据《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必须确定蔬菜公司提供的土地面积才能确定蔬菜公司应当分配的房屋面积。
而在本案中,蔬菜公司仅以其向管城区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说明”来证明其土地经“土地管理局核实确权为2.943亩”。该证据系其证据书写的单方“说明”,明显没有任何证明力。周口饭庄对蔬菜公司这一主张明确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在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情况下,把周口饭庄拆迁“三家”单位经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毫无根据的当作蔬菜公司一家的土地进行判决。将拆迁“三家”单位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阿拉伯大厦”当作约定的蔬菜公司“一家”土地上建设的“综合楼”来分配,明显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即使按蔬菜公司主张的2.943亩,也少于“阿拉伯大厦”的近四亩的土地),没有法律根据且明显超越职权。
问题一、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当由那个机关解决?(郑州中院答疑说应当由土地部门处理)
问题二、法院是否应当在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后,蔬菜公司土地面积确定后,才能按其土地面积在“阿拉伯大厦”占用的土地面积中的比例,进行公正判决?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回族群众(河南)
提问时间:2010-10-27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