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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维权问题

劳动维权问题 用人单位是一家全国性的有限责任公司,雇用我的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想在我所在的城市成立一家与之平级的新分支机构,承诺薪水3000元/月,可就在我工作四个月后告诉我说,总部有文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员工薪酬不能超过之前成立主体分支机构新员工薪酬,所以只能给我降薪到2300元/月,按公司级别为四级,如我不接受就离职。这四个多月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开一次工资,理由是等新分支机构成立再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开工资,可是现在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法兑现当初承诺,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现在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怎样的补偿?5个月的工资双倍补偿,另外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仲裁可以支持吧?因为这是证券公司,不仅有工作年限的记录,还有从业年限的记录,所以我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j588(辽宁-抚顺)
提问时间:2014-04-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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