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产权纠纷
产权纠纷 你好,我母亲家在山东,在1951年由政府发放了一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户主我姥爷,人口4人,房屋26间,当年家庭成员有我姥爷、姥姥、我母亲及母亲的奶奶。1953年又收养了我姨,她是1953年出生的。到1987年,房子卖的卖,倒得到,包括以2000元卖给了我姨6间,只剩下了6间,由我姥爷主持签署了一份《关于赡养与房屋处理的协议》,内容是:将我姥爷名下的6间房,附有条件的将3间归我母亲,3间归我姨,我母亲虽心有不甘,但考虑到是我姥爷的财产,它有权处理,只好稀里糊涂签了字。我姥爷去世后,我姨根据各种借口将6间房产全部上到她的名下。为此,我们起诉至法院,要求我们应得的份额,在此过程中,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知道了我母亲其实是有土改确认的26间房屋的1/4既6.5 间房屋的所有权。我姥爷当年只有权处理他自己或他从他母亲那里继承的那份(当年我姥姥还活着,没有签字),没有权力处理我母亲的那份房屋。但法官提出1987年那份协议是有效的,我母亲在并不知道自己的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份协议,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如何举证?让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予以撤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fkqn(北京)
提问时间:2010-10-23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