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子!来拆我们国有土地的楼房违法吗?
按你所述情况,是违法的,也违反总理的 有关指示,可以依法向有关上级政府反映,要求处理 责任人,恢复原状,
投诉反映。
国有土地被征收需经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等等诸多程序;被征收人有相关事项的知情权、选择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等系列权利。
你好,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这个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拆迁补偿政策,结合房子的具体状况。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强拆,不合理补偿等问题,可以找专业律师通过谈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来电来访。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意味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惟一主体是政府,具体哪个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自行确定。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为非营利单位。
2、根据《条例》规定,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二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四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3、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拆迁单位没有与你们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将你们家门前挖坑,这严重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因此,你们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该情况,建议你们先拍摄照片形成相应的证据,然后连同证据一起与书面材料向上级部门反映并请求解决该问题。 我的补充: 2014-03-25 09:51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此,如果不能达成补偿以及安置等意见的,可以申请由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