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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村民集资开发荒湖养殖 村委现想无条件收回是否合法(备注:荒湖不属于村委和村集体所有)

90年代村民集资开发荒湖养殖 村委现想无条件收回是否合法(备注:荒湖不属于村委和村集体所有) 律师您好:

1990年当地经济不景气,农村收入都非常有限,甚至大部分人温饱问题都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再加上年年发大水,农作物不是绝收或是低产,让很多普通百姓无法生存。当时国家

政府就出台政策,谁开发谁受益,于是就由农民自己集资出钱出力,开发荒湖(说明:荒湖不属于村委行政管辖及集体所有)大兴发展养殖,鼓励农民养鱼创收,改变当时生活现况

。当时同村委达成协议,村民开发荒湖由村民受益,每年向村委交纳2000元管理费,如果出现什事由村委帮忙协调,这点开发村民们都同意了,每年一分不少交给村委,而且中途

不断提高管理费用4000,而且村民们也没有异议。
  这些都不是问题,之前所有的管理费都交了,直至2006年,不仅每年交纳1万3的管理费,而且要求村民强行跟村委签订合同,不然村委马上收回鱼池,让我们村民搞养殖不成。

民村被逼无奈,只好签了这个卖身合同,合同大意就是到2018年村委无条件收回鱼池及上面所有的设备,让我们这些靠养鱼为生的农村没有了收入来源,请问村委是否有这个权力

强行收回鱼池?

1。所有的开发资金都是村民90年代借高利息来挖的,村委强行要求民村签订村委无条件收回鱼池,是否存在侵害农民利益,此合同是否合法?

2。村民自已出资开荒湖挖的鱼池,而且不属于村委行政管辖和集体所有,而且开发的时候是国家政府允许合法的,而且给的政策是谁开发谁受益,此鱼池使用权归属权应该是村民

吗?

3。村民应该对鱼池享有怎么样的权益和权利,麻烦您给我们指一条明路,感激不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ydchi……(湖北-荆州)
提问时间:2014-03-2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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