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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伙纠纷问题,法院应该怎么判,是否存在枉法

这种合伙纠纷问题,法院应该怎么判,是否存在枉法 我和某人合伙经营一装饰公司,他方提出散伙,我方同意。账面现金分清,留下部分未完成工地的工程款(我方掌握)和全部设备,这些退伙协议已经说明。对方现向法院起诉我方按设备全新原价去折价给付他,并提交的设备清单里有些根本不存在的。对方也无法证实这些清单的真实性,只凭入伙协议中的“设备和装修等合计”来计算。在散伙协议签后,对方对于未完成工地不尽任何义务,并予以捣乱,致使工地完成后为亏损,应为入伙协议签明出资需双方签字,故后期工地无他签字为由,不承认亏损。法院现判我方接收全部设备,基本按入伙时“设备和装修等”合计价给付对方相应股份数额。并由我给付他按未完成工地工程款的相应股份数额。我认为对方未提供这些设备的真实可证清单,并设备一天没分,折价和损耗都是双方的,对方也没提供设备的现时核算可证清单。且如果要分工地工程款,对方更没提供工地完工和盈利可证证据。法院的判决是否无凭无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laa(河南-漯河)
提问时间:2009-02-2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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