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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宾川县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尊敬律师
     
    我们5户是1997年7月在政府公开拍卖农贸市场商铺时候竞拍的土地及商铺,使用期限是70年,并先后于2000年---2004年新盖成了商住楼,前10年此地段商业很萧条住户少,经过10几年的发展.现在该片区开始热闹起来县政府将近20亩农贸市场出售给开发商使用40年.开发商要将农贸市场建成商贸城,要将原来政府出售给我们的外围商住楼土地规划成微型广场(500平米)目的是为开发商的商住楼打开他们新建的商住楼的面子更好的销售。
    我们原来在政府举行的公开拍卖会上竟拍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13条规定,“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提前收回宗地的使用权”。请问下律师,开发买下市场场地将原来专业的农贸市场建成集写字楼,地下车库,地下商场.超市和住宅楼出卖, 这算合同中说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吗? 政府可以帮助开发商征地征房吗?政府不守信义随意推翻合同该不该担责?我们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权利和利益?
               ——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14079……(云南-楚雄)
提问时间:2014-03-17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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