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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以下问题可附合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下问题可附合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公司在员工上白班的员工在上午吃饭时间11:00-12:没有电子公文不能外出公司。员工在这一段时间内外出,被公司自订的厂规处罚。没有电子公文不能外出者记申诫一次,公司以“三个申诫一个小过、三个小过一个大过,三个大过开除”如果员工没有电子公文外出一个多月就达到开除。
没有电子公文是指员工在这段时间外出要经过公司同意。据我对劳动法的了角劳动合同约束的是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的行为,下班后员工是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我国的第三十七条与《广东省企业劳动职工权益保障规定》法律都保护公民、职工的自由权。如这违返了劳动法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我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吗?还能获得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UE784……(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4-03-0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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