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供暖费

供暖费 由于离婚,2009年冬季取暖费没有交,供热公司起诉了我们夫妻二人,法院判决应由我们二被告共同承担,我接到判决后及时向法院交清了我应付的部分,并有审判员给我打的收条,可是在今年8月份时,法院来我单位又执行了一次,把女方应负责的部分在我这执行了,请问我应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JHC(黑龙江-佳木斯)
提问时间:2010-10-12 10:5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