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我的情况有点复杂:我目前所在企业之前是国有企业,在1996年转制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我于1989年12月进入目前所在企业,当时是以计划外合同工的性质签的劳动合同。直到1991年12月31日时以之前所说的顶职的形式转为正式合同工,一直在目前企业工作至今,其间无中断。我之前与公司都是以固定期限(通常是2-5年)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现在由于公司的原因,公司可能在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工作其间我未享受过公司的福利分房(包括货币化形式)或其他的批地建房等,如果公司目前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能拿到货币化福利分房补偿吗?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我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我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从哪一年开始算?赔偿基数是以2009年的全年收入为基数,还是以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工资为基数呢?月收入是以工资单上包括福利、奖金、各种补贴等税前应发为准呢,还是以扣除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等税后实发工资为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雨雷电(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0-10-10 19:4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