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医疗纠纷

医疗 政策 伤残军人

医疗 政策 伤残军人 我是1986年入伍,1990年退伍,户口原所在地属于灵武,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执勤得病,经过治疗没有好转,退伍时被评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退伍后被安排在灵武供销社工作,当时也没有什么医疗保险,好单位倒闭,我也在家闲呆,直到现在因为身体的原因也没有再就业。再后来因为我所在地被划分到吴忠市管辖,现在属于吴忠民政部门管理,再2008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请问我应该不应该享受全额的医疗保险,如应该,我怎么办才能享受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64……(宁夏)
提问时间:2009-02-17 17:3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