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医疗 政策 伤残军人
医疗 政策 伤残军人 我是1986年入伍,1990年退伍,户口原所在地属于灵武,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执勤得病,经过治疗没有好转,退伍时被评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退伍后被安排在灵武供销社工作,当时也没有什么医疗保险,好单位倒闭,我也在家闲呆,直到现在因为身体的原因也没有再就业。再后来因为我所在地被划分到吴忠市管辖,现在属于吴忠民政部门管理,再2008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请问我应该不应该享受全额的医疗保险,如应该,我怎么办才能享受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64……(宁夏)
提问时间:2009-02-17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