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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租赁合同的纠纷

关于租赁合同的纠纷 父亲单方面和承租人签定了一个为期五年的门面租凭合同,合同里的标物包含两个门面,一个是父亲的,一个是儿子的.但是签定此合同时儿子并不知道,只有父亲的签字,但已经收取了别人一万的定金. 
后来经过协商,和承租人签定了第二份合同,还是第一份合同里的两个门面,父子都在场,但是只有儿子在上边签了字.把第一份合同的定金改为了押金,后来该承租人用了三个月就要求退回其中属于父亲的门面,提前终止第二份合同,儿子也同意了,也没收取违约金.因为和父亲是熟人. 
后来又和承租方协商签定了第三份合同,只是就儿子的一个门面,结果用了两季度,承租人一分未交.儿子就到法院终止了合同. 
结果承租人马上又把父亲给告了,原因是父亲没有履行他签定的第一份合同,要求赔偿.第一份合同写明了违约金十万,年租金四万,签了五年. 
现在那个承租人要求父亲赔偿他十万,我想问问这个是否合理?假如没有第一份合同儿子怎么会租给他.难道由儿子签定的第二份合同,不能否定父亲签的第一份合同吗?假如要打官司,这父子有多少胜算,能不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iwenz……(黑龙江-黑河)
提问时间:2009-02-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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