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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吗?

房改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吗? 我们于1994年参加单位房改缴纳部分购房款拥有部分产权,由于在房改时(向标准价过度前)男方从单位辞职,单位将本应办在我们名下的房产证(拥有部分产权)办在单位另一位员工名下,但我方并未同意出让这部分产权,且实际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因此单位未将房产证发给那位员工,并将那位员工补交的购房款退换其本人,此员工实际并未拥有此产权。我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房产证,并变更我方名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可是有时(湖北)
提问时间:2014-01-11 16:0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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