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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屋内电线短路出现火灾,漏电保护器在这之前已经损坏不作用,也未签订供电合同,应有谁来负责任?

屋内电线短路出现火灾,漏电保护器在这之前已经损坏不作用,也未签订供电合同,应有谁来负责任? 超市发生火灾致使三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上报,隐瞒不报,公安也未做尸检,经消防部门认定,地面上电源线发生短路,导致火灾,漏电保护器之前已损坏不能作用也不能跳闸。而在这之前,也出现过电表箱着火(电表箱是和两家居民共用一个),着火后电力部门没有更换表箱和电表,只是更换了电线,漏电保护器也已经损坏,之后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未告知,未更换,放任危险的存在。所谓的供电合同也是假借别人之手,并非用户签字,还弄假手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明知漏电保护器损坏不作用,非但不制止,反而给供电,放任危险的存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火灾必须上报。合同并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做主,私自签订,还作假,造假名字,假指纹。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故发生前,公司为什么不派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电力企业并未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明知漏电保护器不工作,依然供电,责任心何在,职责何在?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电力管理部门未加强监督管理,未检查用电安全,就给供电,渎职,玩忽职守,应负责任。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出现电火灾事故当晚,给电力部门打电话,一直不来协助做调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做为受害者,应该怎样维权,让谁来负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维权weiq……(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4-01-0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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