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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问题 我在北京丰台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将在2014年4、5月份搬迁至天津,我的合同是2013年12月签的;合同中履行工作地点写的是北京,但是最后一页的第二十四条写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列为本合同附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履行地发生变更;岗位或组织结构部门调整等。   这样的话,是不是如他把我解除了就不用在赔偿我了?这个合法么?请您解答一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75675……(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4-01-0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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