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关于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急
关于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急 事情过程:
09年2月13日 下午 我与同学至上海不夜城手机城修理手机
在一摊位上 与老板谈托后 进行手机修理 老板说:需要我自己看着修理过程,以防修理后造成的无法开机情况(因为手机只是线路脱落无严重情况)
在手机快修理完毕时 ,店内走入一小工 见我站边上可能产生不悦 让我出去。
我解释是老板关照我看着的(此时老板在场,无任何表示)。但小工不依不饶,坚持让我出去,在我最后一次解释后,象我一阵猛打,我躺在地上,当事人依旧拳打脚踢(此时依然无人制止)。当我起身后,发现当事人已经逃离。
最后经过医院验伤。口腔内共缝8针,左右眼眶表皮挫伤,内部淤血。门牙齿2颗明显松动但无掉落。身上淤青数块。颈部扭伤,肋骨轻微骨折。
警察表示可能无法认定轻伤。
个人看法:事情发生至尾 本人从无还手(害怕招致群殴),辱骂。但当事人打我至少5分钟,事后当事人逃跑。当天联系后依旧未出现。
问:1.我的伤势能否构成轻伤
2.果不能构成轻伤,根据当事人这样情节恶劣故意的殴打行为,事后并且逃离的情况,能处以何种罪责。
3.对于手机修理店以及老板的不作为情况,能否有所惩罚。
望有好心律师答复,如有更多建议 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oseli……(上海-杨浦区)
提问时间:2009-02-14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