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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使用权纠纷 我工作的一家银行在2003年的时候与A(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综合楼的协议,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变(归银行),由A全额投资建设地下室、一楼、二楼,银行全额投资建设三楼、四楼、五楼,约定A享有地下室45%、一楼、二楼的所有权,银行享有地下室55%,三楼、四楼、五楼的所有权,A使用45年后,将地下室、一楼、二楼无条件归还银行。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出资义务,综合楼也已经建成,A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分户)。现A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中“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规定主张协议中约定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变的条款无效,A应该享有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协助A去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zhaox……(新疆)
提问时间:2009-02-12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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