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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考勤制度是否合法?有多少处不合法之处?不合法之处国家怎么规定的?(我们是商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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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第四条 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各部门各级员工均要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公司的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遵守考勤办法并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勤工作。
第六条 日工资标准
日工资标准=当月基本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
第七条 考勤类型
根据员工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员工出勤分为三个类型:
(一)店铺人员考勤管理
涉及岗位:店长、导购员、帐员及营业厅所有工作人员。
(二)综合办公室人员考勤管理
涉及岗位:副总、品牌主管、陈列师、货品主管、网络维护、销售内勤(AD文员)、市场拓展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
(三)库房人员考勤管理
涉及岗位:库房主管(经理)、库管、配送人员等。
第八条 月考勤统计期间
每月月初第5个工作日(含)前,各部门负责人应将《考勤统计表》统计完整、无误后交至人力资源部,逾期1天者罚款5元,以此类推。
第九条 员工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按以下标准扣罚:
(一)迟到、早退10分钟(含)以内罚款10元;
(二)迟到、早退30分钟(含)以内罚款30元;
(三)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罚款50元;
第十条 员工旷工,除扣发当日工资外,将给予如下处理:
员工在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以任何理由拒不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当月旷工1天者,公司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全勤奖并处罚款100元;
(二)当月累计旷工2天者,公司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发当月全勤及绩效奖并处罚款200元;
(三)当月累计旷工3天者,公司给予除名处理,永不录用、扣发当月全勤及全部提成、绩效奖并处罚款300元;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一经举报、发现并核实无误者,给予公司通报批评1次并按擅自离岗处理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代理他人打卡或协助他人瞒报、谎报考勤者,双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次,并处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当月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忘记打卡次数月累计超过3次(含)者,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罚款5元。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者公司予以辞退
(一)应打卡、排班,拒绝打卡、排班者;
(二)年度累计2次代理他人打卡或协助他人瞒报、谎报考勤者;
(三)一月内忘记打卡又不主动申报达5次者;
(四)月度累计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者;
(五)月度累计迟到5次或年度累计迟到15;
第一节 店铺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
详见《商场营业时间及员工工作时间汇总表》(附表一)
第十六条 排班管理
每周日店长或店铺负责人填写《排班表》(附表四)将本店下周排班情况交于品牌主管,品牌主管核查排班的合理性,最晚于周一将《排班表》交于人力资源部检查、备案。店长、品牌主管每逾期1天罚款5元,以此类推。
《排班表》一旦确定,员工不可擅自调换、更改。突发、特殊情况需提前征得店长或品牌主管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提前告知人力资源部,否则,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未按《排班表》上班,当事人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全勤奖
每月除公司给予的正常休假及按规定享有的公假外,没有旷工或其他的请假情况视为全勤。享受公司给予的全勤奖励。
每月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累计次数达3次(含)者或在周六日及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休息者,取消当月全勤奖金。
第二章 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请假、休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事假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审批权限及待遇:
(1)全月事假累计1——3天,当事人填写《请假申请表》(附表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店长进行审批;若事假未占用周六、日及客流高峰期,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福利、薪资并扣发当月全勤奖。
(2)全月事假累计4——5天,当事人填写《请假申请表》(附表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店长初审并报品牌主管审批;扣发当月全勤奖并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福利、薪资。
(3)全月事假累计6——10天,当事人填写《请假申请表》(附表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店长、品牌主管审批后呈报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进行审批;扣发当月全勤奖,5天内(含)按天扣除各项福利薪资,超出5天部分,每天按双倍扣发各项薪酬、福利。
(4)卖场员工请事假占用周六、日、节假日及客流高峰期在以上处罚的基础上每天加罚100元。
(三)具体事项
(1)员工请整天事假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附表五),否则上级领导有权对请假申请不予批准。
(2)员工请事假必须本人当面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员工请事假严禁电话告知或他人代请,确属以上行为的,主管领导一律不予批准,并按旷工处理。
(3)年度事假累计超过15天,超出部分全部按照双倍标准扣除福利、薪资并影响员工评优争先。
(4)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批准事假请求。
(5)对于店铺及相关人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7天内提出的请假申请,在国家法定休息期没有正式确定下来前,上级主管均不予批准。
(6)请假天数一旦审批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事假延时,否则一律视同为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病假:因病须要治疗或修养者持正规医院证明方可请病假(私人诊所无效)。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审批权限
(1)全月累计1——3天,由店长进行审批;
(2)全月累计4——5天,由店长初审并报品牌主管审批;
(3)全月累计6——10天,由店长、品牌主管审批后呈报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批。
(二)具体事项
(1)员工请病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并交上级主管进行审批。
(2)若因事情紧急员工请病假可用电话直接告之主管经理。但必须于请假当日最晚于次日,由本人或亲友将正规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单交于主管经理(私人诊所无效、只有挂号票无效),方可视做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工作日已有明显症状,次日病情加剧,可最晚于次日晨8:00向主管经理进行电话请假,并于假后补办审批手续。
(4)申请病假年度总天数不得超过10天、年度总次数不能超过3次,超过部分视为逾期事假,双倍折扣各项工资,无全勤奖。
(5)按正常审批程序申请的病假,员工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薪资及福利,无全勤奖。
(6)手续审批不全或未按病假请假程序进行请假的,视同事假。
第二十条 临时性小时事假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8小时工作制的全体员工。
(二)审批权限:
(1)员工请临时性小时事假须本人当面向主管提出申请,上级主管批准后方能生效。
(2)员工在上班时间请临时性小时事假每月最多不能超过1次,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次。若超出,超出部分按全天事假进行处理。
(三)具体事项
(1)员工请小时性事假,必须当面告知上级主管(上级主管不在,告知人力资源部)上级主管必须督促并监督其进行打卡计时,请假人回来后应及时打卡以结束计时,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统计计时的,按最长限额核算小时假;营业部、后库无考勤机部门由上级主管在《部门考勤表》上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若因上级主管监督不利造成员工骗假的,一经举报、发现,当事人罚款50元,所属店长、部门考勤负责人受连带责任,罚款50元。
(2)员工请临时性小时事假必须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营业部人员不允许在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客流高峰期请临时性小时事假。若因事情紧急必须请小时假者,当月无全勤奖。
(3)员工请临时性小时事假严禁电话告知或他人代请,确属以上行为的,上级主管一律不予批准,并按擅自离岗处理,罚款50元。
(4)为了避免迟到嫌疑,任何人不得以电话形式在上班时向上级主管请临时性小时事假,部门经理无权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需报人力资源部申请审批。
(5)员工请非全天小时性事假,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按其薪资标准折扣工资及全勤奖;
(6)如有不可抗因素(大雪、修路等)造成同一线路所有人不能准时到岗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做出考勤安排,其他部门无权签卡或批准小时假。
(7)临时性小时事假当月结算,不可累计、不可与公休及其他福利假相抵扣、,单独核算,折扣工资。
第二十一条 婚假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审批权限
(1)员工持结婚证明向上级主管申请婚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请婚假必须提前10天向上级主管提出。
(三)请假标准
(1)员工自正式转正之日起工作满半年,可享受三天带薪婚假。
(2)在此基础上,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公司额外奖励带薪婚假一天;
(3)工作满两年,公司额外奖励带薪婚假三天;
(4)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公司额外奖励带薪婚假四天。
(5)婚假外若想连休,流程等同于事假。
第二十二条 丧假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审批权限:填写《请假申请表》(附表五)交上级主管、品牌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具体事项
(1)配偶、父母、亲兄妹、儿女等直系亲属死亡,公司给予带薪丧假3天、其他旁系亲属身故(如:祖父母、外祖父母、表兄妹、叔舅姑嫂姨等)公司给予丧假1天,丧假带薪(不影响全勤奖)。在规定的丧假外若想连休,流程等同于事假。
第二十三条 产假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具体事项
(1)凡公司正式转正满半年的女性员工证实已怀孕者,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公司整体的统筹安排。女性员工分娩可享受9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过后按期上岗者,工作满半年后一次性发放基本生活费270元/月×3=810元的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自行担负的保险。
(2)孩子6个月前,公司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3)员工怀孕4个月、管理人员怀孕7个月,均可提前申请停薪留职产前假。产前假不计工龄,工龄自生育分娩之日内进行续接计算。停薪留职产前假期间保险由本人自行支付,产假期间保险由本人自行垫付,单位支付时间自分娩之日算起。
(4)凡公司正式转正满半年的男性员工妻子分娩的,准休5天带薪陪护假(店铺不占用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客流高峰期),不影响全勤奖。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具体事项
员工因公受伤准休工伤假,但必须出示正规医院证明及《工伤鉴定书》。工伤假在3个月以内的(含)全额发放基本工资,但无全勤奖;超出3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工资,无全勤奖;超出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无全勤奖。
第二十五条 年休假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具体标准
(1)自转正之日起,连续工作满2年,每年给予3天年休假;
(2)自转正之日起,连续工作满3年,每年给予5天年休假;
(3)自转正之日起,连续工作满5年,每年给予7天年休假;
(三)注意事项
(1)年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情况下,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拟定休假日期(未在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客流高峰期休假的不影响全勤奖)。
(2)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可随时令其取消年休假到岗工作,待工作完毕公务较清闲时,视实际情况补足应休的假期。
(3)年休假对头累计一年,一年未休完者来年不再进行累计,按原岗工资的底薪标准进行加班补贴核假。
(4)员工请年休假必须提前10天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待上级主管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公休假
(一)具体标准:
(1)公休假(见附表六):任何部门、任何职务人员均实施《排班表》制度,交于上级主管审批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查。
(2)卖场导购员调休假当月有效,不可累积。
(3)卖场店长、帐员由于工作原因当月未能休完公休假的可累计到次月,次月仍未休完的按原岗底薪进行加班补贴核算。
(4)其他岗位员工公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未休完者可累计到次年农历年一个月内,若次年农历年一个月内仍未休完者按原岗底薪进行加班补贴核算。
(5)调休、公休不允许相互调、借,凡属调、借行为均属无效,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假审批流程
目前公司所有员工的正常公休或调休时间以及婚、丧、事、病、产假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 提出
员工请假应以书面形式直接向直属上级提出,即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直接上级。
(二)审批
直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在收到申请表两天之内出具审批结果,并将其与人力资源部进行结合,及时将申请表交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审批须遵循不影响公司各店铺和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原则。
(三)告知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本人,并清晰说明请假期间的待遇和注意事项,避免在工资核算和休息休假方面出现争议。
注:我们休假是每月两天 但是不能占用周六日 是不是我们的考勤制度太苛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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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xia……(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0-09-24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