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条款 有些矛盾和错误
第二条要确定标的物的具体标准;对第七条,我个人认为没有问题,未支付价款的,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是可以的,我国<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要将付款期视需方资金情况而定去掉,即付款期的约定,不管是分批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都应当明确无误,不存在岐义;对第十四条,建议将需方等统一以出卖人或买受人表示,也可以以甲方或乙方等方式表示,即称谓要具有统一性,该条的约定实际上等于没有签订该合同,因为任何一方不履地主要义务都将视为解除合同,故该种约定实际失去了签订合同的意义.
第十五条应当好好修改,建议明确双方违约的具体责任,"按合同法"实际上是空话和废话,和没有写上完全一样,因为没写上,履行中出现问题,肯定要首先从我国<合同法>寻解决的方法及依据,<合同法>并未具体规定一方违约具体承担何种责任,它只是笼统讲"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尤其是赔偿损失的规定,守约方要想让对方赔偿损失的话,必须要进行举证以证明损失是存在的及具体损失多少,是不是由对方引起的.
没有问题
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