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土地纠纷问题
土地纠纷问题 郑国春(吴亚珍丈夫)与邻居郑金本土地纠纷一案,历经区、市法院二次四审,最后在2013年2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见(2013)莆民终字第244号)。”
多年来,争议人吴亚珍(郑国春妻子)多次向省、市、区、镇上访反映,对法院判决不服,并在2013年省两会上访,被镇村干部劝回。我镇领导十分重视纠纷化解,成立由工作片、镇调委会、村主干、村民小组长、生产队长等人组成的调解小组,多次深入实地,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人员一致认为:纠纷土地原由郑东更置换所得,后归郑国春所有(该问题郑金本也无异议),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纠纷地块经营权再次被确认归郑国春,郑国春与郑金本互换没有书面材料及证人,认为土地置换不成立,纠纷地块的耕作权仍归郑国春所有,要求郑金本停止耕作,归还争议地块。并由镇调委会作出调处意见书,工作片、村主干、生产队长、村民小组长相关人员在调处意见书签字确认。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hugst……(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13-11-02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