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的能否成为劳动者申请辞职的证据?
公司的能否成为劳动者申请辞职的证据? 本人所在公司生意不景气,以职工工作不饱和为由裁减人员,我就在其列,10月22日主管叫我做完当天就停工,于是我就于23日就没上班了,过了几天主管打电话叫我到人事部进行离职登记,办理离职手续,以便结工资.当我到人事部去办理时,人事部先拿了一张叫的表格让我填好并逐级签核,表格的主要栏目有:入厂时间,申请时间,离职时间,离职事由,申请人,审查,核准等,当时我看了一下,见其"申请"二字我不敢填,我怕填了以后公司以此为证据证明是我自己申请辞职的,但是我不填是没办法结工资的,我是想等拿到了工资再申请仲裁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以这张表证明是我自己辞职的,我就没办法胜诉.现在我想知道,这张表倒底有没有我担心的证据效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qcnne……(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3-10-30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