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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中的收据事宜

关于合同中的收据事宜 事件如下:A、B两人合伙经营一公司,因经济纠纷需起诉某公司,AB各出资10万元找C律师进行代理。(C律师为B的朋友)。在签订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时,A作为代理合同的甲方与C签订,在该合同中条款未涉及B。该合同规定,如该官司未获得赔偿则不支付律师任何费用,并在合同中表明预付代理费2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有效。当时签订合同时C开据了临时收据(合同中未表明需开收据),而该收据为B保管,A保管了合同。后该官司因起诉胜算不大而没有起诉,A便向C律师要回当初预交的代理费。现在的问题关键点:
1、AB内部之间存在经济纠纷,B和C是朋友,B告诉C扣住A的10万元;
2、该收据在B手中掌据,而该收据开具之时交款人可能为A,也可能是A和B这两种情况(因B和C是朋友,B不愿出示收据,而A也记不清了);
3、C律师要求代理合同和收据同时交给他才退回A预付的10万元费用;
4、B交10万元代理费时,A未出任何手续;
需要解决的是:A在没有收据的情况下可以起诉C律师吗,怎么样才可以维护自已的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punish……(重庆)
提问时间:2010-09-1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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