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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离婚条件在法律上合理吗

请问这样的离婚条件在法律上合理吗 结婚前,男方因房子所欠尾款和修装款欠了七八万的外债,都是结婚后还的,男方现在提出离婚,小孩三岁。要求小孩由他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任何费用,女方有探望权,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故夫妻无共同财产(包括家里的一切家电和家具),但是这些均是婚后继续置齐的。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两千元。请问这样的离婚条件在法律上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ingdi……(广东-韶关)
提问时间:2013-10-2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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