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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这样的事是否已经犯法?

这样的事是否已经犯法? 广西某中学在校学生长期遭受同班同学语言上的羞辱辱骂并多次在公共场所大喊其羞辱性称号,如“狗大佬”“狗大王”等等羞辱性称号。并且多次在公共场所当着当事人的面故意在言辞上羞辱。由于当事人修养良好并未与其发生冲突。但是现已发展到全班同学一起。尽管当事人修养良好,但是这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影响当事人作息生活,使当事人成绩下降。当事人受其本班同学羞辱以有一年多时间,请问这种事情该怎么样用法律解决?是不是该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sy520……(广西-玉林)
提问时间:2013-10-18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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