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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009年李某在怀仁县徐某承包手承包石料厂合同期为一年。然后李某在2010年3月将石料厂的生产又转包给了刘某,并签订了生产合同安全保障合同,要求刘某为安全生产,加强工人安全生产管理。刘某雇佣了石料厂的工人周某(63岁)负责向机器喂料。2010年8月20日周某工作时间不甚掉入机器,死亡。死者家属要求赔偿50万元。2010年9月,怀仁县公安局将李某,刘某的妻子,及内弟,刑事拘留于由怀仁县看守所。这个案件中,徐某,李某,刘某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Y4265(山西-朔州)
提问时间:2010-09-1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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