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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请问这样的遗嘱是否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九条

请问这样的遗嘱是否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九条 我的父亲1990年去世,母亲2009年去世,生前夫妻共有一间门市房。母亲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称门市房给两个儿子(其中一个是呆傻人,有残疾证和低保证,无劳动能力。),但在呆傻人没死前要用房租照看呆傻人(由呆傻人的姐姐照顾,如果房租不够照顾的话,由儿子补钱,如果儿子不补的话,不能继承房子。),等呆傻人死后房子归儿子所有。我的问题是:
    1.遗嘱是否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九条,没有给呆傻人保留具体的遗产份额?
    2.按遗嘱所说执行的话,肯定会出现许多问题,比如多少钱算够照顾?将来呆傻人卧床不起了得多少钱照顾?我想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呆傻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析产,明确呆傻人应继承的份额。然后签个扶养协议,这样的话能照顾好呆傻人,姐姐将来也能继承呆傻人的遗产了。请问各位律师,这样做可以吗?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gbcgh(北京)
提问时间:2010-09-11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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