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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 有几个问题:
1,用工单位在与我签定完劳务派遣协议后便注销了自己的公司.员工全部是用工单位自己的,不是我派遣的.这样我们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否有效?我能否告用工单位是欺诈行为??
2,我收到用工单位员工离职的信息,遂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停止了社保关系.但是我并不知道此员工是孕妇,就在这个员工生产完后4个月,社保停止,员工向我提出仲裁.因为她未缴满6个月的社保而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政策,当然,员工在我这里是从5月起派遣的,当时我并不知道员工是孕妇.此时员工向我提出要生育赔偿\生育期间工资\补助等,您认为,针对这个情况,我该怎么样为自己辩解?
3,用工单位尚有几个员工在我这里做派遣(其实也就代交个社保,我收个管理费)如发生以上纠纷,我该怎样与这几个员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而不影响到赔偿问题?
4,很重要的是,当初劳务派遣合同都是由他们公司人员代签的.
5,用工单位现在不想付所有责任,持高傲态度,藐视法庭与执法人员及110民警,我改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TSUN(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0-09-1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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