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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 我和我丈夫于2010年4月离婚,当时孩子由丈夫抚养,生活费我出我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可前一阵子我听我的同学说,生活费可以是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我觉得我给多了,可不可以反悔,支付百分之二十?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XAZ5099(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0-09-09 11:04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0-09-09 11:05
不可以,只要不超过百分之三十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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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
2010-09-09 11:06
可以再行协商,不过目前各项物价都在飞涨,即使支付30%也不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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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律师
2010-09-09 11:09
可以再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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