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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 我和我丈夫于2010年4月离婚,当时孩子由丈夫抚养,生活费我出我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可前一阵子我听我的同学说,生活费可以是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我觉得我给多了,可不可以反悔,支付百分之二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Bi6432(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0-09-09 11:02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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