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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的质疑
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的质疑 1、其第一条说到了制定本规定的关联法规是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法规(1)条。但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条款,此款形同虚设,属于无意义条款,损害了立法人形象。应与完善。
2、限制了国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对代理人的设置和权限,此法“以小压大”属于无效法规。
3、盼探讨,以利提高认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ouhua……(浙江)
提问时间:2013-09-24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