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利用职务之便偷盖公章和法人章,且自行变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利用职务之便偷盖公章和法人章,且自行变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简要情况:员工A于2013年4月25日到甲公司报到上班,职位为:人事,至2013年6月18日突然电话联系总经理助理说要请假,但在连请10余天后,电话联系说离职不干了,公司方面多次电话联系A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均不予以办理。公司相关工作只能中途中断(因整个公司100多名员工,其中人事岗位只有其一人负责。)无奈之下,公司另行招聘一名人事,并督促A于6月28日来公司与新人事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算工资。但A只进行了工作交接,离职等相关手续还是不予办理。此后,A于7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内容为:要求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延迟发放的赔偿金。
提问:
1、员工A身为人事,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均由其办理且去财务部盖章,故其本人劳动合同也在其内。但是后来直到其申请劳动仲裁时公司才发现,其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当初双方约定内容存在差异。当时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试用期3000元,转正后3500元,年底8000元,合计年薪5万元。
而现有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试用期4000元,转正后4000元,年底2000元,合计年薪5万元。(这个约定内容公司是不是这么承诺的,因为原该岗位人事月工资为2600元)
===请问,员工A利用职务之便,未将其自身的劳动合同未经总经理审批,便偷盖公章和法人章,改变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及薪资待遇内容自行签订劳动合同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公司能否申诉该《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2、员工A申请迟延发放工资赔偿金问题。公司多次要求A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手再结算工资,但其均不前来办理,且是在口头多日请假的前提下就直接不来公司办理任何手续,公司不是无故拖欠工资,只要其办理相关手续,就给予结算。且月工资的工资定额双方存在歧意。
===请问,员工A申请迟延发放工资赔偿金是否可以?
3、员工A提供给劳动监察部门一份其的考勤记录,经公司核时发现该数据全部属伪造,没有一日的数据对的上。公司考勤机实际导出数据显示,其只有上班12天的出勤记录,而员工A直接提供了一份自制的出勤1个半月的考勤数据。
====请问:公司有考勤机截图为证,且有考勤系统操作日志截图显示,均可以证明员工A提供的考勤数据全部系“伪造”,能否要求仲裁按实际考勤数据结算工资。(全公司所有员工工资结算均按考勤数据)
4、员工A不按当初双方面试时约定的工作时间,每周工作6天,自行变更为每周工作5天,要求公司支付周六上班加班工资是否合理?整个公司除外贸部以后,全体员工均是每周工作6天约定工资定额,且计算工资的,可否视为: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因公司附近区域大多数生产型企业均实行单休体制)
5、员工A在职期间,在编制员工工资时,将已离职且已结算工资的员工工资又再次编制,并进行发放。公司经派出所帮助也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由员工A承担部分经济责任。
6、员工在离开公司请假时,直接将公司所有有关其个人的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全部清除,整个公司只知道其一个姓名和一个手机号码,故造成后续无法邮寄送达相关书面通知。直到A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才处在被动状态,请问:公司能否有追索员工A相关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nyz……(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3-09-23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