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离婚起诉书这样写行吗?谢谢

离婚起诉书这样写行吗?谢谢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所,杭州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电话..。
被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所,职工,电话..。

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75000元,其中25000元归我所有。
          3、诉讼费各自承担。

事实与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初相亲,于2008年2月份订婚,于2008年6月6日领取结婚证,未办酒席。无子女。
离婚理由:
1. 婚前缺乏了解,我们从相亲到订婚,时间匆忙 ,没彼此了解的时间。
08年初相亲之后的第四天我便来杭州工作,双方互不了解,只是互存好感,本想将订婚之事托至年底,等了解清楚再做打算,可被告竟暗示我若不订婚,她将离家出走,说家长脸面无光,她没脸见人。于是,我便打电话给她父母同意订婚。
2. 我们从结婚到现在,一直处于两地分居,并未同居,彼此无任何感情基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我们于2008年6月3日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原因很简单,听说村里有钱分,要想有她一份,必须将她的户口迁至我村,但至现在村里都没说起分钱的事情。在领取结婚证的日子里,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很少有共同语言,我也慢慢从被告家人的口中得知她对我的欺骗,我也慢慢地了解她,并非常的讨厌她。领完证后便单身来杭州工作。
3. 由于工作关系,我将长期生活在杭州生活,而被告既没在我家照顾我父母,也没有跟随我去杭州生活,将来无共同生活的可能。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75000元。其中25000元是订婚时送于被告的彩礼,50000元是被告的赔嫁嫁妆,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5000元中的25000元归我所有。
总之,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便一直分居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形同陌路人,夫妻感情现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之贵院,望贵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曙光
                                                  2009年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sg198……(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09-01-28 17:50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