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起诉书这样写行吗?谢谢
离婚起诉书这样写行吗?谢谢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所,杭州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电话..。
被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所,职工,电话..。
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75000元,其中25000元归我所有。
3、诉讼费各自承担。
事实与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初相亲,于2008年2月份订婚,于2008年6月6日领取结婚证,未办酒席。无子女。
离婚理由:
1. 婚前缺乏了解,我们从相亲到订婚,时间匆忙 ,没彼此了解的时间。
08年初相亲之后的第四天我便来杭州工作,双方互不了解,只是互存好感,本想将订婚之事托至年底,等了解清楚再做打算,可被告竟暗示我若不订婚,她将离家出走,说家长脸面无光,她没脸见人。于是,我便打电话给她父母同意订婚。
2. 我们从结婚到现在,一直处于两地分居,并未同居,彼此无任何感情基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我们于2008年6月3日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原因很简单,听说村里有钱分,要想有她一份,必须将她的户口迁至我村,但至现在村里都没说起分钱的事情。在领取结婚证的日子里,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很少有共同语言,我也慢慢从被告家人的口中得知她对我的欺骗,我也慢慢地了解她,并非常的讨厌她。领完证后便单身来杭州工作。
3. 由于工作关系,我将长期生活在杭州生活,而被告既没在我家照顾我父母,也没有跟随我去杭州生活,将来无共同生活的可能。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75000元。其中25000元是订婚时送于被告的彩礼,50000元是被告的赔嫁嫁妆,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5000元中的25000元归我所有。
总之,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便一直分居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形同陌路人,夫妻感情现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之贵院,望贵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曙光
2009年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sg198……(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09-01-28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