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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国家事业单位的妇女,晚育,难产,合并依法可享受多少天的产假?工资应待遇当如何给付?

国家事业单位的妇女,晚育,难产,合并依法可享受多少天的产假?工资应待遇当如何给付? 我是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是全额财政预算单位)的正式职工,人劳局给我核定工资为2873元,保健院实行绩效工资以来,把全院职工的工资分为3--7开,即70%为基本工资,30%为绩效工资,我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873×70%=2011元,如果没有旷工,迟到早退,请病事假,可领全工资2873元,而我院把我的法定产假与迟到,早退,病事假等同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的因结婚,产假,补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我理解妇女产假等同上班,应当享受全工资。请问:1,我是否有理由争取权利,?2,我属晚育,难产,应该享受多少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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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56484……(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3-09-0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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